独立法条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由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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