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第十条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已被本机构聘用;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 (五)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不得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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