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登记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部属科研机构、院校和专业技术协会,国家移民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地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所属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的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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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