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部门将视情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错误鉴定意见,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冤假错案的; (二)在应当知道具有危险、危害的情况下,强行要求鉴定人进行鉴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部门将视情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错误鉴定意见,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冤假错案的; (二)在应当知道具有危险、危害的情况下,强行要求鉴定人进行鉴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