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一)出具错误鉴定意见的; (二)所属鉴定人因过错被注销鉴定资格的; (三)发现鉴定意见错误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不及时报 告的; (四)登记管理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五)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一)出具错误鉴定意见的; (二)所属鉴定人因过错被注销鉴定资格的; (三)发现鉴定意见错误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不及时报 告的; (四)登记管理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五)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