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一)出具错误鉴定意见的; (二)所属鉴定人因过错被注销鉴定资格的; (三)发现鉴定意见错误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不及时报 告的; (四)登记管理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五)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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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