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暂停其部分或者全部鉴定项目: (一)不能保证鉴定质量的; (二)无法完成所登记的鉴定项目的; (三)仪器设备不符合鉴定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五)擅自增加鉴定项目或者扩大受理鉴定范围的。 被暂停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不得出具鉴定意见。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暂停其部分或者全部鉴定项目: (一)不能保证鉴定质量的; (二)无法完成所登记的鉴定项目的; (三)仪器设备不符合鉴定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五)擅自增加鉴定项目或者扩大受理鉴定范围的。 被暂停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不得出具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