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复议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部门收到有关复议申请后,应当以集体研究的方式进行复议,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复议的单位。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