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章 复议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部门收到有关复议申请后,应当以集体研究的方式进行复议,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复议的单位。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