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五章 资格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鉴定资格,登记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注销其鉴定资格: (一)年度审验不合格,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登记的; (三)因主管部门变化需要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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