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五章 资格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鉴定机构住所的; (二)变更鉴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鉴定机构鉴定项目的; (四)变更鉴定机构名称的。 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变更登记申请表》。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资格的变更与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鉴定机构住所的; (二)变更鉴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鉴定机构鉴定项目的; (四)变更鉴定机构名称的。 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变更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