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格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登记材料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提交申请材料不全的,期限从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一个独立法人单位(含市辖区公安分局)只核准登记一个鉴定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登记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在期限内颁发《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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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