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资格登记
第十条
单位申请鉴定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和固定住所; (二)有适合鉴定工作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三)有明确的鉴定项目范围; (四)有在项目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项目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六)有在项目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需的资金保障; (七)有开展该鉴定项目的三名以上的鉴定人; (八)有完备的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资格登记
单位申请鉴定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和固定住所; (二)有适合鉴定工作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三)有明确的鉴定项目范围; (四)有在项目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项目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六)有在项目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需的资金保障; (七)有开展该鉴定项目的三名以上的鉴定人; (八)有完备的鉴定工作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