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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