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