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安全认证的,禁止销售和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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