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三种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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