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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