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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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