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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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