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会同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考核合格,在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