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会同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考核合格,在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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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