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进货验证,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