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进货验证,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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