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