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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