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执 行

第三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以及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加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印章。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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