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执 行

第三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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