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执 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三)向社会公开通报; (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执 行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三)向社会公开通报; (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