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执 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三)向社会公开通报; (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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