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决 定
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决 定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