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决 定

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