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决 定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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