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决 定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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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