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和审理
第十九条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按手印或者盖章;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和审理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按手印或者盖章;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