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和审理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的原件、原物、原始载体;收集、调取原件、原物、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调取复印件、复制件、节录本、照片、录像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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