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立案、调查和审理第十七条依法取得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作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证据。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