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和审理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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