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