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制定机关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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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