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优抚对象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部 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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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