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部 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