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印发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退役军人部 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