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印发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部 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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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