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部 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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