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减轻基层压力。中央财政按规定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部 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