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优抚对象的审核工作,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部 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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