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号)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

(二)港口经营人未指定人员在装卸作业期间进行巡查监督的;

(三)港口经营人未对货物信息进行核对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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