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号)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者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告知船舶或者停止装载的;
(二)港口经营人在装船过程中遇降水等情形无法保证作业和运输安全时,未停止作业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者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告知船舶或者停止装载的;
(二)港口经营人在装船过程中遇降水等情形无法保证作业和运输安全时,未停止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