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号)第三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在进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二)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转运作业委托人未向承运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货物相关信息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在进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二)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转运作业委托人未向承运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货物相关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