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号)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辖区内固体散装货物港口储存、装卸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港口经营人储存、装卸固体散装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隐患,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采取责令其停止作业等措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辖区内固体散装货物港口储存、装卸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港口经营人储存、装卸固体散装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隐患,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采取责令其停止作业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