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号)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隐患,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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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号)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