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号)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隐患,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隐患,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