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利用船舶或者码头装卸设施直接转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转运作业委托人应当提供货物原有的安全适运声明书、适运水分极限和水分含量证明等资料。

转运作业前,转运作业委托人、承运转运货物船舶应当共同对拟转运货物进行检查,确认货物形态无变化的,方可进行转运作业。

转运作业委托人应当在转运货物船舶离港前,向船舶和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测机构对转运货物水分含量的检测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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