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号)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号)第十四条第三章 报告管理第十四条需要通过检测获得货物信息的,应当由托运人与检测机构共同对货物进行采样。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