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号)第十三条

第三章 报告管理

第十三条

拟交付船舶运输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运输前向承运人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二)属于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应当提交检测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三)载运未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列出的货物,应当提交检测机构出具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四)国际航行船舶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的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五)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书或者文书。

港口作业委托人应当在固体散装货物装载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货物信息提供给港口经营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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