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号)第十二条
第三章 报告管理
第十二条
载运B组以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当在驶离上一港口前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内容:
(一)船名、航次、国籍、始发港、卸货港、作业地点、预计进出港口和作业时间等船舶信息;
(二)货物名称、组别、类别、联合国编号、总重量和装载位置等货物信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报告管理
载运B组以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当在驶离上一港口前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内容:
(一)船名、航次、国籍、始发港、卸货港、作业地点、预计进出港口和作业时间等船舶信息;
(二)货物名称、组别、类别、联合国编号、总重量和装载位置等货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