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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