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 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