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在全面分析评判影响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的工作。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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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